限制堕胎不会阻止人们追求堕胎,只会使堕胎更加危险,联合国秘书长发言人迪雅里克回应美最高法相关裁决。 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裁决,赋予各州制定堕胎法的权力,引起了国内外社会的关注。 对于美国社会而言,美国宪法不再保护堕胎权,其各州将会出台限制或者禁止女性堕胎的规定。 为此,联合国反复重申生殖权利是妇女权利的重要组成部。那么,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如何保障妇女的这项权利的呢?一、生殖权利与生育自由 生殖权利主要是指生育自由与生殖健康,简而言之,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小孩的权利。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社会是十分包容的。据统计,我们国家有60多万个丁克家庭,也就是说将近60万的夫妻决定不生育。 当然,更多的家庭是选择生一胎、二胎或者三胎,甚至超计划生育,但需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即可,比如说著名导演张艺谋涉嫌超生一事,张艺谋缴纳了748万余元的社会抚养费。 上述种种均反映了我们社会的生育观念是多元的,生育行为也是自由的。法律上是如何保障生育权的? 法律上是支持妇女生育的自由,但打击非法代孕行为。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女性的生育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篇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这是从立法上保障妇女的生育自由。但是,代孕在我们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也严厉打击非法代孕行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此外,类似跨国代孕等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无效合同,非法代孕行为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争论:夫妻之间的生育权纠纷 妻子私自堕胎,引发家庭矛盾或者感情破裂,丈夫能以生育权为由提出赔偿吗? 我国并没有明确赋予男性的生育权,但生育往往是男女双方共同的问题,尤其是家庭关系中,不少因妻子私自堕胎引发的生育权纠纷。 不少男性认为其妻子未经其同意,私自堕胎的行为侵犯了其生育权,但法律上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未支持男性的生育权,一般予以驳回。 但在社会生活中,对于对于法律没有必要为丈夫的生育权存在争议,那么大家觉得有没有必要限制妻子的生育自由呢? 帮忙关注法眼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