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刚过,假期期间,一件小事引发了大家的热议。 国庆期间,杭州一位宝爸发帖说,十一当天下午,月嫂突然提出工资翻倍。家里自然不愿意,之前都没说起,现在突然涨价? 这件事情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的说应该给,这是行业内默认的规矩,但一般都会提前告知。不过也有网友说,从法律角度来说节假日是不用多给工资的。 那么遇上节假日,月嫂讨要双倍工资合理吗?律师给出了答案。 1hr问题 律师答疑:聘请月嫂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市面上很多都是家政公司提供月嫂供宝爸宝妈选择,宝爸宝妈选定月嫂后,被选中的月嫂受雇进入家庭,提供母婴护理等婴儿照护服务,宝爸宝妈按约定将报酬支付给月嫂,月嫂仅在宝妈月子期间提供服务,待月子期结束后月嫂就离开雇主家庭,经过一段时间休整后重新通过家政公司寻找下一个雇佣家庭。 因此,月嫂与宝妈宝爸建立的是一种劳务关系,也称为雇佣关系。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是中介服务关系,家政公司为月嫂提供工作机会,促成宝爸宝妈与月嫂的雇佣关系的建立,本质上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即,月嫂与雇主和家政公司之间,都非劳动关系。 2hr问题 律师答疑:月嫂索要节假日双倍工资合理吗? 根据《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节假日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工作,符合规定的情况的,应当获得额外的工资,也就是平常我们所说的双倍工资、三倍工资。 但月嫂与雇主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由《民法》、《合同法》调整,节假日是否有额外的劳务报酬应当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遵从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约定节假日有额外劳务报酬的,那么雇主就应当支付,若合同没有约定的,那么月嫂无权索要额外的劳务报酬。 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也是一般的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月嫂经家政公司推荐后与雇主建立劳务关系后,家政公司即完成了服务,因此月嫂无权向家政公司索要所谓的双倍工资、三倍工资。 劳务派遣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由派遣公司派入用工单位进行工作。而月嫂与雇主、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建立的均非劳动关系,因此月嫂的工作也不属于劳务派遣。 3hr问题 律师答疑:谁有权享受双休日双倍节假日三倍工资?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为三种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其中标准工时制最为常见,也就是通常的做五休二、朝九晚六。综合工时制通常称为做一休一、做二休二等。 不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享有获得额外工资报酬的权利,即双休日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的权利。具体为:不论何种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参加工作的,都有权获得三倍工资。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获得补休的,有权要求双倍工资。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不享有休息日工作的双倍工资。 据悉,这位宝爸宝妈是通过私人关系而并没有通过家政公司找月嫂。也因而因不懂行生出这样的矛盾和纠纷。 如果是通过正规家政公司,可以对接到专业律师,便能避免这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