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点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及法律效果】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问:2021年3月1日,张三和李四夫妇向民政局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当天能否领到离婚证? 答:不能。夫妻自愿离婚,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须在30天离婚冷静期满后才能申请发给离婚证。本案中2021年3月2日3月31日,这30天为离婚冷静期。 问:2021年3月10日,张三冷静数日后,不愿意离婚了,张三该怎么做? 答:张三可以在3月31日之前,单方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问:30天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张三和李四如何领取离婚证? 答:张三和李四应当在30天离婚冷静期(3月2日3月31日)届满后的30天(4月1日4月30日)内,双方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 问:张三和李四相约4月30日去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是张三4月30日当天并未出现在民政局,问张三和李四本次还能离成婚吗? 答:不能。离婚冷静期(3月2日3月31日)届满后的30天(4月1日4月30日)内,双方未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