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前任就应该像是S了一样;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死刑刑事复核。 罪犯蒋明柱,男,1977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具有以下犯罪事实。 2019年9月26日下午五点半左右。 蒋明柱前去找寻自己的老相识冯某。 两人是在17年认识的,后续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不过在18年就已经分手,但是藕断丝连,虽然不是情侣关系。 更像是那种暧昧不明的老情人。 当天蒋明柱发现冯某骑着摩托车经过,于是便一路尾随。 在一路口处蒋明柱追上了冯某,希望对方说明两人的关系。 在得到冯某说法后。 蒋明柱觉得自己感情受到了欺骗,于是利用随身携带的尖刀。 对着冯某的腹部就进行捅刺。 受伤后的冯某进行逃跑,但是杀红了眼的蒋明柱根本不想放过她。 随后进行追赶。 追上后又是几刀,而冯某受伤倒地。 这个时候蒋明柱仍然继续逞凶,又是一顿捅刺。 随后确认冯某死亡的情况下,对着自己腹部连捅三刀。 手臂再割三刀,之后点燃摩托车,焚烧冯某尸体。缺舟: 法院认为蒋明柱无视国家法律。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之后更是当众对受害者进行焚烧。 手段凶残,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应当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而在本案当中,虽然两人在分手后。 冯某仍然主动和蒋明柱保持暧昧不明的男女关系。 但是就事发来看,冯某在刑法意义上无明显的过错。 属于无明显过错方,不能以此来减轻蒋明柱的罪行。 通过上述我们也能够看到,蒋明柱的行凶的残忍程度。 有一种持续性和延伸性。 但是考虑到其归案后的坦白情节和认罪认罚情节。 且因情感问题引发的纠纷。 所以最终核准,对于蒋明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