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把人想得太简单;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二审作出刑事判决。 原审认定被告人郭凌羽,男,25岁(1993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有如下犯罪事实。 2018年6月24日。 郭凌羽在其暂住地以粗暴手段欲强行和王某(女,案发时29岁)发生性关系。 但因王某的持续反抗,且给予郭凌羽400元钱。 郭凌羽最终放弃奸淫。 经鉴定王某伤情为轻微伤。缺舟: 两人是通过网络社交相识。 案发时并非第一次见面。 之前郭凌羽主动提出见面,两人一起吃饭。 后续这次是王某主动提出。(不过王某表示是对方主动邀约自己) 两人吃完饭之后,郭凌羽提出到自己的暂住地。 途中两人进了某超市,郭凌羽买了一盒TT。 王某也曾看见。(但在王某的供述里表示,曾经和对方说过自己是处女,没有和男人亲过和发生过关系。) 后续到家之后,郭凌羽就开始对着王某动手动脚。 王某进行了反抗。 郭凌羽认为两次见面都是自己掏钱,觉得对方骗他钱。 不干点什么有些亏本。 承认自己是想和对方发生关系。 两人发生了争吵,过程中郭凌羽就甩了王某一巴掌。(王某表示对方用拳头打了自己头部) 等到王某退给他400元之后,他放其离开。(王某表示是男子让她转的) 以上是根据郭凌羽和王某的陈述进行的整理。 可以看出有些地方是雷同的,但是也有些细微的差别。 而就是这些细微的差别决定着案情的走向和罪名的确定。 法院经过对于聊天记录的恢复和分析。 以及对于警方的破案经过进行查看。 最终认定郭凌羽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 构成强奸罪。 随后因为王某主动转钱和激烈反抗行为。 上述原因,强奸未遂。 相对于既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判决郭凌羽获刑三年半。 不过检察机关进行了抗诉。 认为一审法律适用性错误。 郭凌羽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强奸罪没有异议,就是情节方面的认定。 原审之所以认定是犯罪未遂。 是觉得郭凌羽的放弃性侵行为是在看到王某反抗和转钱之后。 从郭凌羽的主观意愿上来讲,他认为已经无法犯罪成功。 不过根据法律对于犯罪意志的定义来看。 只要是犯人自己的意志进行犯罪停止,就可以说是犯罪中止。 因为事发地在密闭的空间里,在王某无法逃跑的情况下。 如果不是郭凌羽主动放弃犯罪,很有可能就是既遂。 另外在两人达成钱财合意之后,郭凌羽就放王某离开。 属于自己意志想法。 所以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二审法院认可了这一说法。 最终进行了改判,撤销原先的判罚。 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 无论如何犯罪那都是不对的。 在这大前提之下,我们再来讨论小规模的举动。 需要明白有些便宜不是那么好占的。 而且不要想当然觉得对方都是好人,把自己陷于一种孤立无援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