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情形。《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那么关于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品学网小编整理的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欢迎参考阅读。质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文一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用于本借款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第二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服务费元。 第四条还款 4。1还款方式为到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还本,每月初支付当月利息。 4。2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按照先还相关费用后还本的原则偿还,相关费用系指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甲方、丙方为追回借款本息、违约金等所有支出费用或其他约定的相关费用。第五条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还款需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已缴纳的担保费不退还。(注:利息最低以十五天为限。例:未满十五天,按十五天结算利息,超过十五天但未满一个月则按一个月结算)第六条罚息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借款,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第七条借款担保 7。1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担保,第三人、借款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反担保,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7。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保证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及时按出借人或保证人要求另行提供经出借人、保证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反担保。第八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8。1发生下列条款之一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E、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F、发生第7。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G、在经营性借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出借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H、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8。2借款人未按时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产生的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对未及时按期归还本息的,由丙方代偿还后,丙方可以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违约保证金,超过7天的,丙方可以采取一切强制措施向乙方及反担保方追偿。 8。3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和丙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其他措施或由丙方用民间方式处理。 8。4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所欠借款本息按月支付利息的二倍乘以违约天数。 第九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和保证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索要和追索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保证人(丙方)提供担保,借款人和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第十条保证方式10。1A、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违约时,出借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B、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清偿借款本息且确定无力清偿或违约,以至在合同经诉讼或仲裁,并就乙方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时,丙方就其不足的部分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10。2超出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0。3丙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合同还款义务或丙方代为偿还或出借人因乙方违约收回借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第十一条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费用。第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借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第十三条丙方的代位求偿权 丙方在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 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归还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日千分之一)以及丙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5)和损失等。第十四条乙方的义务 14。1、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向丙方支付费用,并在签订合同之时一次缴清: (一)担保费:(二)违约保证金: 14。2、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向丙方清偿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上述书面通知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帐户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14。3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债务(各)履行期届满(即还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14。4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14。5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14。6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处理任何向丙方抵质押的物品。14。7应甲、丙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丙方报送反映个人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14。8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的同意。同时丙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14。10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信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 14。1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丙方权益的行为。 14。12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将本企业抵押给丙方的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并以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14。13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如改变借款用途),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14。14乙方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借款金额3的违约金。如发生代偿,乙方还应承担自代偿之日起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若因此给丙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含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15。2如乙方未及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部分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并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15。3如乙方到期未及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丙方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质押抵押反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丁方)向丙方提供质押抵押物反担保时,抵押人、借款人、反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反担保人(丁方)向丙方交纳元(小写:元)反担保保证金,并提供丙方认可的质押抵押物。保证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三天内向丙方清偿履行担保责任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第十七条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 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丙方在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十八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的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第十九条质押抵押反担保方式: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 20。1质押抵押人、反担保人自愿向丙方为借款人担保的借款提供质押抵押反担保物,质押抵押物详见《质押抵押物清单》。《质押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质押抵押物清单》对质押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丙方行驶代位权时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20。3丙方质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产生的孽息、及其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20。4质押抵押反担保期间,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是该质押抵押物和反担保物的合法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隐瞒质押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质押抵押、出租等情况。未经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质押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质押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20。5由于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的行为而使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价值减少,应在5天内向丙方提供新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20。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质押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质押抵押物,保证质押抵押物的完好,质押抵押权存偿期间,质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通知丙方并将质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丙方书面同意,并将质押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和费用。第二十一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登记 21。1本合同签订后,质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抵押登记手续,质抵押登记证明在借款全部还清之前由丙方保管,质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质抵押人应办理变更登记,乙方应予协助和配合。21。2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丙方协助乙方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21。3出质人应当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丙方,丙方验收无误后应当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证,质物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质押抵押权的实现 22。1在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乙方或反担保方在3天之内仍未清偿的,三方协商以质押抵押反担保物折价优先受偿,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拍卖、变卖该质押抵押反担保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2。2质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或反担保人及有利害关系的人追偿。22。3处分质押抵押反担保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质押抵押的质押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在处分质押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二十三条保险 当事人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借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第一受益人为丙方。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24。1如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丙方损失时,丙方按丁方反担保金额的2向丁方收取违约金,丙方将丁方交纳的保证金扣转为违约金,收归丙方所有。丁方还应向丙方赔偿所有费用。 24。2如乙方和丁方未及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并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24。3如乙方和丁方到期未及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丙方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转让 甲方或丙方行使代偿义务后,可以无需征得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同意,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时应当通知借款人和反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合。第二十六条公证经协商同意,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不办理公证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乙方、丙方、质押抵押人和反担保人(丁方)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丙方替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的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十七条独立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其他 29。1出借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29。2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后生效。第三十条补充条款 30。1本合同由各方共同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承担强制费、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5及其它实现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30。2本合同各条款,已经各方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各方已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共同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丙方)(公章): 反担保人(丁方): 抵押(质押)物所有权人: 年月日 抵押质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 质押物清单 抵押(质押)物所有权人签名: 年月日质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文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质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为确保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元,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十二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附:号《质押合同》项下: 质押财产清单 出质人:(公章)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质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文三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出质人: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四条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万元,实际质押额为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年月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的赔偿金。 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